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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相关政策规定
㈠、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转让,其房屋原值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金费用确定/
㈢、有关时间的确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银行业务戳记时间或《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时间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 个人自用5年以上的生活用房,自用住房起始时间与营业税确定的购房起始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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